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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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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2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第 3 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