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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放射線檢查、熔接效率、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四、如具有前經熔接、構造檢查合格打印號碼可資識別者,得予採認。
五、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構造詳圖,並註明容器內徑、長度、端板、管板型式、厚度、孔之尺寸及位置、傳熱管之配置等項目者,得予採認。
六、未檢附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或強度計算書不全者,事業單位如實施爐筒、胴體、端板、管板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經執業之機械技師簽認後,得予以採認。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 EN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