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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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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第 12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失能或死亡津貼申請條件之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因同一失能或死亡事故,符合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其他給付或補助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要件及對象如下:
一、醫療補助:因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者。
二、失能津貼: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三、死亡津貼:因職業病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死亡津貼之受領遺屬、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遺屬津貼之規定。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定被保險人,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及本法施行前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