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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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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N
第 12 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原禁止出國處分。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16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
一、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
二、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但以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為限。
三、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
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