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起人。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