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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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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EN
第 12 條
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
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確認有害生物種類或可鑑定植物種類後,得解除隔離檢疫管制,並依其檢疫結果予以放行,或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命輸入人限期消毒、銷燬、退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9 條
輸入檢疫物經檢疫結果,證明有有害生物存在,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檢疫物連同其包裝、容器予以消毒、銷燬或退運。屆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檢疫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前項有害生物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未確定存在我國之有害生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