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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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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動轉帳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並於次月底前,由農民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第一次扣繳。
因存款餘額不足致第一次扣繳不成功者,農民應於再次月十三日前存入應提繳金額,以辦理第二次扣繳。均扣繳不成功,不予計入實際提繳期間。
農民對於第一項勞保局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並同時向勞保局提出異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結算。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1 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
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