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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應由該農會、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農業金庫開會研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金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金額有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