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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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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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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
一、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在港時,自處分送達之日起算。
二、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已出港時,自該漁船或船員返回漁港之日起算。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10 條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