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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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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料名稱之標示,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原料。
廢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