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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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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公糧業者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糧業務所需各項費用之費率及糧食之損耗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8 條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