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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認證機構應與驗證機構約定,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證機構應終止全部或減列其部分之驗證業務類別:
一、喪失認證基準所定辦理其驗證業務類別內所有或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
二、未能依其驗證業務類別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且情節重大。
三、經營認證之驗證業務類別或驗證方式以外之驗證業務,且情節重大。
四、未依規定保存資料,規避、妨礙、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且情節重大。
五、未能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者使用農產品標章,且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認證機構評鑑結果,認有不符合認證基準之情形,且情節重大。
認證機構應與驗證機構約定,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證機構得終止全部或減列其部分之驗證業務類別:
一、未能依認證基準維持組織運作及立場公正獨立。
二、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依本法第四條所定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
農產品經依本法驗證合格者,始得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或以驗證農產品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前項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製作、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