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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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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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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得提出營養強化建議,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食品業者依前項建議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