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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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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2 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11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淨值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