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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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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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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檢驗機構應於檢驗期限內完成檢驗及報告,並向各級主管機關通報檢驗結果。
檢驗機構操作傳染病檢體,對於檢體保存、檢驗品質及檢驗報告異常之處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質保證作業要求辦理。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傳染病檢體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如下:
一、採檢項目:傳染病檢體及病原體。
二、採檢時間:投藥前、投藥後、潛伏期、發病期及恢復期。
三、送驗方式:檢體保存溫度及包裝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傳染病名稱時,應同時公告前項檢體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