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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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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第 12 條
設立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指定、徵用或徵調損失情形進行調查;調查後三個月內將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補償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完成審定。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受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檢疫者,應依下列規定,向設立機關申請補償:
一、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損失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損失等資料。
二、人員: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等資料。
三、接受檢疫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檢疫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於接受檢疫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