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後,應就廠商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第一項初審經駁回,廠商不服者,得提起救濟;其救濟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收受初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申復經駁回,廠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二、收受初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已依前項第二款提起訴願,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復,或同時申請者,其申復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