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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主管機關得委託受託機構,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