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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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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藥師法
EN
第 12 條
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藥局標示為日夜調劑者,其藥師應日夜為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解釋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 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 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