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
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