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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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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第 12 條
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心理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1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