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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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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第 12 條
前條筆試,包括下列科目:
一、專科護理通論:包括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及專科護理師相關政策與法規。
二、進階專科護理:
(一)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家庭科專科護理師:包括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二)麻醉科專科護理師:包括麻醉相關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
EN
第 11 條
專科護理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與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