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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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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第 11 條
創作人應就其與執行單位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主動揭露;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利益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