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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得組成稽核小組。
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為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為稽核對象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現場實地稽核之日前,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以供現場查閱。
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實地稽核前,得先訪談受稽核之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