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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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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驗證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委託契約之情事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另應依委託契約所定處罰或其他約定辦理。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11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未完成之審驗案件,應交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一、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責令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