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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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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詳細差異,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前條第一項之國際語音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語音通信費用收取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對於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1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其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他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與該電信事業依公平合理原則協商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
選接服務提供者無法與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就前項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達成約定時,應停止提供用戶選接該電信事業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並應對用戶揭露資訊,同時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