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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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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
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