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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辦理審查設計圖說之審驗機構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
一、依規定完成審查之申請表。
二、依工程技術規範所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紀錄表。
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
四、依前條第四項第二款之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申請審驗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完成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於其申請表簽證合格,其送審查及審驗之文件予以發還。起造人或所有人應於審驗合格並繳交審定證明證照費後,始得申請核發下列審定證明:
一、電纜窄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僅設置電話主幹配線者。
二、電纜寬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及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三、光纜到戶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採用光纜設計,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申請審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驗費者。
二、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三、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驗費不予退還。
經依前項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驗。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三。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如附件四。
建築物起造人於設計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時,應備具「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二),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之位置等事項。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受理前項洽辦後,應於七工作日內完成洽辦事宜;其他未參與洽辦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不得對洽辦結果提出異議。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計簽證後,應於申報開工前送請本會委託辦理審查及審驗之電信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審查。
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一、依規定完成洽辦及設計圖說簽證之申請表。
二、依工程技術規範所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計清單及相關設計圖說(含平面配置圖及垂直昇位圖、建築基地位置圖)。
申請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三、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申請審查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七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經依前項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查。
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