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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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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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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12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公路總局。
二、高公局。
三、地方政府。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
六、汽車設計國、製造國之公路事故調查機關。
七、其他公路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11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