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 條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1.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十二條 (舊) 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 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 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