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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