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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第九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繳交證照費後,發給建造執照。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