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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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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12 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
第 11 條
事業應將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或產品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以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方式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