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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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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12 條
本條例適用期限屆滿後,無須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程序辦理廢止;其有保留必要者,應另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並
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65 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