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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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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畫經核准登記後,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開工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勘查。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73 條
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