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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申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
二、廠商基本資料。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四、六個月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
國外之申請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代理人檢具委任書辦理。
申請者提出之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申請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 EN
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
一、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發之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系統驗證證書,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二、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工廠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品目適用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或第二款工廠檢查模式,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及第二款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應標有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前項所稱認證機構,指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際認證論壇或亞太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