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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以規費繳納及第十條所規定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