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者,應自投資年度起至抵減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
一、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得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數額。
二、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應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各投資年度之支出金額分別擇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抵減方式,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申報無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應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擇定抵減方式,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抵減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三、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抵減。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生技醫藥公司於辦理投資年度或擇定抵減方式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其餘年度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年度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生技醫藥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生技醫藥公司同一課稅年度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適用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所定支出總金額,不包括政府補助款,並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機械、設備或系統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得該機械、設備或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二、自行製造者,指生產該機械、設備或系統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三、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該機械、設備或系統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不包括為取得該機械、設備或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其投資年度之認定以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交貨之年度為準。
第一項所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申報無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