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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擴展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四、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五、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施配置圖。
六、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七、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前項書件除第三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前二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