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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N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