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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定為同一機密等級。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