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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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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28 條
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