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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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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及第六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第 5 條
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預算,並應將其年度預算書報請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第 6 條
財團法人應依決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決算,並應將其年度決算書報請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