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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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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第 12 條
受前條第一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受前條第二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仲裁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
EN
第 11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