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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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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
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