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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 EN
載具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非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