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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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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
第 8 條
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 10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第 11 條
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