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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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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