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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司令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修習成績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不在此限。
五、修讀學士學位者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修讀碩士學位者不能於二年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軍官基礎教育未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其中一款總評成績不及格、考試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軍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因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
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
儲訓團學生應完成下列軍官基礎教育:
一、新生入伍訓練。
二、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三、寒假、暑假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
四、任官前軍事教育。
前項軍官基礎教育計畫,由各司令部訂定之。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