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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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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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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12 條
申請甄審者,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申請甄試者,應檢附最近二年內運動成績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一、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二、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
第 6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